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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颁布施行dd

发布时间:2021-01-22 03:25:16 阅读: 来源:磁力锁厂家

新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新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2013-02-16 12:56:28 http://www.xzsnw.com 稿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记者刘文军

记者从自治区相关部门了解到,新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办法》共有8章50条,明确提出实行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医疗风险基金相结合的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统筹基金比例为60%-70%,家庭账户基金比例为28%-38%,风险基金仍然按照国家规定占2%的比例,取消医疗救助基金所占比例,由财政另行安排。

新颁布的《办法》明确了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资格并享受相关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交纳个人筹资;调整报销补偿比例,对农牧民在县、乡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了5-10个百分点;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定点医疗机构。

新颁布的《办法》还增加了补偿范围,对纳入报销补偿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70%;将大骨节病治疗所需费用,纳入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按当地报销补偿标准执行。在高中就读的农牧民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报销补偿医疗费用。

新颁布的《办法》调整并增加了不予报销补偿的内容。不予报销补偿的情况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担负医疗费用;美容或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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