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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年《资讯》

发布时间:2020-08-20 17:57:40 阅读: 来源:磁力锁厂家

贵州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严格追究污染肇事者的责任,谁污染、谁埋单。作为7个试点省市之一,11月6日,贵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已满一年。在这一年中,贵州积累了哪些经验?下一步努力方向在哪里?

11月初,在贵州息烽县小寨坝镇的大鹰田,一片片荒地裸露着,显得很空旷。就在一年前,这里还堆积着8万立方米的污泥渣。

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告诉记者,今年8月,非法倾倒的废渣已经被彻底运走,目前环保厅正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根据结果进行生态恢复”,明年开春,裸露的荒地就将种上植被。

一年前,2016年11月6日,贵州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鹰田的改变,正是源于这个契机。

倾倒废渣8万立方米,企业被索赔900余万元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看来,这个方案的出台,对于弥补制度缺失是一场“及时雨”。

据了解,以往矿藏、水流、城市土地以及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对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企业违法之后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对公共环境的损害赔偿,却没有追究。

贵州省的试点工作启动后,通过案例排查,环保厅得到了一条重要线索:2012年底开始,息烽一家劳务公司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家化肥厂委托其处理的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倾倒,堆存了约8万立方米废渣。2016年,贵阳市环保局对此立案查处。由于当时方案没有出台,贵阳市生态委只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程序一直未启动。

据了解,违法倾倒行为不仅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污染,还造成生物量减少、景观消失、地下水补给功能减弱等生态环境损害。依据方案,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环保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我们花了一个月的时间才完成这个报告。”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分析测试中心副主任高根生说,评估报告计算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推荐了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2017年1月13日,贵州省环保厅受贵州省政府委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该劳务公司、化肥厂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书,通过磋商成功解决了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也是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大鹰田的生态恢复得以快速推进。

按照协议,该劳务公司和化肥厂需要承担907.62万元,这笔费用包括渣场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等费用757.42万元、前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1万元等。

陈松说,截至目前,贵州省确定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赔偿正在有序进行。

修复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最大的意义是生态修复。”在陈松看来,生态修复是核心,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要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以前的生态面貌与功能。

对于能修复的案件,由责任人根据磋商协议进行恢复,也可以选择货币方式支付。而对造成的损害不能修复的,责任人根据鉴定评估的结论直接以货币的形式赔偿。

大鹰田渣场区为息烽河地下水补给区域,修复采用废渣开挖转运方案,将废渣全部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在渣场尾部的坝体采取加高、加固、防渗处理措施。对废渣清运完后的库区进行覆土回填,植被绿化,恢复其生态功能。

记者了解到,贵州还将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此外,基金会还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生态修复。陈松称,为规范基金会的运行,基金会必须接受省环保厅相关职能部门和法院的监督,确保生态赔偿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真正投入到生态恢复中去。

同时,贵州也积极构建“补植复绿”、“矿山修复”、异地修复、第三方替代修复、提供公益服务冲抵罚金等多种方式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在具体生态环境损害中,对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贵州省积极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行为人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纳入量刑建议。

还存在启动门槛高、鉴定能力不足等问题

贵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已初显成效。陈松坦言,试点一年来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确认启动条件门槛过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不足,市县环保部门对试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足等。

环保案件的事实查明大多依赖于司法鉴定,可是,目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是贵州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唯一机构。陈松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少、专业人员数量和水平不高、能鉴定评估的范围窄,远远满足不了试点工作的需要。

高根生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也面临不少难题,“绝大多数评估案例启动较晚,鉴定评估期间无法获得一手资料,导致后期鉴定评估较为困难”。

陈松说,他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四个典型案例,均是省环保厅主动排查发现的线索,案例均在各个市县,但没有哪个市县环保部门主动上报情况与线索,“环境问题就是这样,时效性很强,有时候,你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没办法补的”。

另外,赔偿权利人限制在省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形成了很大制约。据了解,在试点工作中,无论是开展磋商、签署赔偿协议,还是申请司法登记确认均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以省政府的名义去实施,加大了协调难度。

陈松设想过,2018年全国将试行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如不对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一方面将有可能导致省级环保部门因为案件数量多而顾不过来,另一方面,由于生态损害赔偿案例的增加,将导致省政府面临大量的复议和诉讼事务,严重影响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

据了解,下一步贵州将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重点推动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加快成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力争尽快成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同时,加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围绕试点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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