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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可办理落户入学_[新闻news]

发布时间:2021-06-02 17:33:17 阅读: 来源:磁力锁厂家

北京市住建委8月14日发布共有产权房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其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8月14日,针对北京新出台的共有产权房政策,市住建委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8月3日至8月10日,市住建委在其官网上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截至8月10日6时整,针对《办法》反馈意见共收到2730条,其中邮件2694封、传真36件;针对《导则》反馈意见共收到58条。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制度和建设导则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本市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市住建委介绍,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

将制定政策引导不满30岁青年先租房

针对市民关注较多的单身申请年龄问题,市住建委反馈称,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据此,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有效衔接。

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的申请不受限

针对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的问题,市住建委反馈称,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住建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

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入学

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问题。反馈意见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关于共有产权房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共有产权房最大不超120平方米

市住建委同时发布了关于《导则》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据介绍,群众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

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我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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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已推19个

企业自持租赁房项目

8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消息称,今年以来,本市持续加大企业自持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的推进力度,加快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截至目前已累计推出19个企业自持租赁房项目,目前项目进展顺利。

19个项目分别位于海淀、丰台、大兴、房山、平谷、顺义等六个区,在土地招拍挂阶段通过“控房价、限地价、竞自持、比方案”方式出让,19个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233.6万平方米,其中自持商品房面积127.5万平方米。按照土地招拍挂文件要求,建设过程中将大力推广住宅产业化和装配式技术,做到节能环保、和谐宜居。项目建成后,将为进一步扩大本市租赁市场房源提供有益补充。目前,市住建委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调度会,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督促企业倒排工期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在大力推进企业自持租赁房建设的同时,本市也加强了对此类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今年4月,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自持租赁房项目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定位明确,只租不售。企业自持商品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二是市场为主,协商价格。企业自持商品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三是纳入平台,规范管理。自持商品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四是统一标准,先“装”后租。企业出租自持商品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五是自主经营,专业运营。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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